根據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衛生部令80號)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。
根據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衛生部令80號)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,應當提交下列資料: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;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,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。
服務對象: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要求七大類28種場所
檢測標準
檢測類型 | 具體指標 | 評價依據 |
空氣衛生 | 溫度、相對濕度、風速、照度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 甲醛、可吸收性顆粒物、空氣細菌總數、連續噪音 | GB 37488-2019《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》 |
加測指標 | 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室內新風量等 | |
用品用具 | 細菌總數、大腸菌群、金黃色葡萄球菌 | |
加測指標 | PH(棉織品) |